條文關聯

期貨信託事業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從事期貨信託基金之宣傳資料、廣告有
違反本辦法規定時,期貨信託事業及基金銷售機構除確實有不可歸責之事
由外,應依相關法令負其責任。
期貨信託事業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辦理期貨信託基金之募集及銷售業
務,其廣告及營業活動得委任其他事業辦理之,但對於該事業辦理相關活
動有違反本辦法規定時,除確實有不可歸責之事由外,應依相關法令負其
責任。
〔立法理由〕
由於近來時有業者與網紅合作從事業務招攬,為避免其不當招攬及維護交
易人權益,依據主管機關 114年1月7日金管證期字第1140380083號函指示
,並參考投信投顧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從事廣告及營業活動行為規範
」第 3條規定,增訂期貨信託事業及基金銷售機構委任其他事業辦理廣告
及營業活動有違反本辦法規定時,應負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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