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前條各項指標之評分及評等,其方式如次:
  一、以全體預警對象為樣本,並依是否為結算會員,分類辦理之。
  二、方式依統計方法求出偵測期間之平均數與標準差,並以標準差衡量
      個別期貨商之各項指標值與平均數之差異。其得分計算方式依指標
      本身特質,分為下列二種:
    (一)指標數值愈大顯示經營風險愈低者:
          以平均數加三個標準差及平均數減七個標準差之範圍,分為一
          百等分,平均數為七十分,平均數加三個標準差以上為一百分
          ,平均數減七個標準差以下為零分,依下列計算公式評定個別
          期貨商指標之得分:
             指標值–平均數   100         1
          (--------------× ---+70)× ---×指標配分
                  標準差       10        100
    (二)指標數值愈小顯示經營風險愈低者:
          以平均數減三個標準差及平均數加七個標準差之範圍,分為一
          百等分,平均數為七十分,平均數減三個標準差以下為一百分
          ,平均數加七個標準差以上為零分,依下列計算公式評定個別
          期貨商指標之得分:
             平均數–指標值   100         1
          (--------------× ---+70)× ---×指標配分
                  標準差       10        100
  三、預警對象各項指標值若有不符主管機關之規定時,各該指標得分均
      為零。
  四、預警對象各項指標得分若低於三十分時,以零分計算。
  五、預警對象之各項指標得分合計為其綜合得分,並分別依其成績高低
      評列為下列四個等級:
      A級:綜合評分八十分以上。
      B級:綜合評分七十至七十九分。
      C級:綜合評分六十至六十九分。
      D級:綜合評分六十分以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