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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辦法依本公司業務規則第九條及第八十二條之規定辦理。

  本辦法之適用對象為與本公司簽立期貨集中交易市場使用契約、結算交
  割契約之期貨商、結算會員。

  本公司依期貨商、結算會員提供最近之經營資料及本公司統計資料,按
  日或按月依下列指標加以評分:
  一、負債總額扣除期貨交易人權益後,佔其業主權益之比例:負債總額
      之計算,可扣除買賣損失準備及違約損失準備。
  二、流動比率:流動資產除以流動負債。
  三、業主權益(對於兼營期貨業者,則為其期貨部門報表之業主權益)
      佔最低實收資本額比例。
  四、調整後淨資本額佔期貨交易人未沖銷部位所需之客戶原始保證金比
      例。
  五、調整後淨資本額佔其總額部位(含客戶及自營部位)所需保證金之
      比例。
  六、調整後淨資本額佔其淨部位(含客戶及自營部位)所需保證金之比
      例。
  七、淨應付保證金(含原始及變動保證金)佔調整後淨資本額比例。
  八、淨應付變動保證金佔市場總應付變動保證金(當日有淨應付保證金
      之總金額)比例。
  九、每月應收保證金佔調整後淨資本額比例。
  十、自營商持有部位所需保證金佔其期貨自營商最低實收資本額之比例
      。
  十一、自營商持有部位之比較。
  十二、多方未沖銷口數與空方未沖銷口數之比例:多空未沖銷口數互除
        ,取大於一之值做為計算依據。
  十三、當月份日平均未沖銷部位合約數較上月份日平均未沖銷部位合約
        數增減幅度百分比。
  十四、當日沖銷比例。
  十五、當月份錯帳筆數除以總委託筆數。
  十六、當月份錯帳造成之累計損益除以當月份營業收入。
  十七、部位集中度:當月份前二十名客戶受託成交口數除以受託成交總
        口數。
  十八、未沖銷部位(自營與客戶合計)佔市場未沖銷部位之比例。
  十九、淨部位(自營與客戶合計)佔市場未沖銷部位之比例。
  二十、當月份營業額佔其淨值比例。
  二十一、當月份營業費用佔營業收入。
  二十二、稅前純益佔營業收入比例。

  前條各項指標之評分及評等,其方式如次:
  一、以全體預警對象為樣本,並依是否為結算會員,分類辦理之。
  二、方式依統計方法求出偵測期間之平均數與標準差,並以標準差衡量
      個別期貨商之各項指標值與平均數之差異。其得分計算方式依指標
      本身特質,分為下列二種:
    (一)指標數值愈大顯示經營風險愈低者:
          以平均數加三個標準差及平均數減七個標準差之範圍,分為一
          百等分,平均數為七十分,平均數加三個標準差以上為一百分
          ,平均數減七個標準差以下為零分,依下列計算公式評定個別
          期貨商指標之得分:
             指標值–平均數   100         1
          (--------------× ---+70)× ---×指標配分
                  標準差       10        100
    (二)指標數值愈小顯示經營風險愈低者:
          以平均數減三個標準差及平均數加七個標準差之範圍,分為一
          百等分,平均數為七十分,平均數減三個標準差以下為一百分
          ,平均數加七個標準差以上為零分,依下列計算公式評定個別
          期貨商指標之得分:
             平均數–指標值   100         1
          (--------------× ---+70)× ---×指標配分
                  標準差       10        100
  三、預警對象各項指標值若有不符主管機關之規定時,各該指標得分均
      為零。
  四、預警對象各項指標得分若低於三十分時,以零分計算。
  五、預警對象之各項指標得分合計為其綜合得分,並分別依其成績高低
      評列為下列四個等級:
      A級:綜合評分八十分以上。
      B級:綜合評分七十至七十九分。
      C級:綜合評分六十至六十九分。
      D級:綜合評分六十分以下。

  本公司經依第三、四條作業對期貨商、結算會員評分後,得以其成績高
  低或單項指標變動趨勢,依情節輕重為左列之處理:
  一、限期改正。
  二、強化例行查核。
  三、提前辦理例行查核。
  四、辦理專案查核。
  五、其他必要之處理。

  本辦法經總經理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