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先期發現期貨商經營風險,即時提出警訊,以維護期貨集中交易市場 之安全,本公司應訂定經營風險預警作業辦法,並對期貨商實施稽核作 業。
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 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 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一條之規定,於結算會員準用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