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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信託基金風險控管委員會設置要點
准予時間:
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風控委員任期兩年,期滿得續聘之。任期內因故改聘或因職務變動改聘者 ,續任者任期至原任風控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本公會應於風控委員任 期屆滿前一個月辦理新任風控委員遴聘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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