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信託事業申請對不特定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應檢附下列書件,送由
同業公會審查並附審查意見轉報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始得為之:
一、申請書。
二、期貨信託基金審查表。
三、發行計畫。
四、期貨信託契約。
五、公開說明書(國外募集者免)。
六、董事會募集期貨信託基金之議事錄。
七、期貨信託基金經理人符合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四十六條規定資格
條件之證明文件。
八、基金保管機構或信託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經核准得自行保管期貨信託
基金資產之信託監察人無第六十六條規定之情事之聲明書。
九、律師就期貨信託契約與契約範本不符之內容,出具合理且對受益人權
益之保障與契約範本相較,並無不足情事之意見書。
十、期貨信託基金申請募集相關書件內容正確無誤、完整並已依最新法令
記載之聲明書。
十一、募集以外幣計價之期貨信託基金,應檢附中央銀行同意函影本。
十二、全權委託其他專業機構從事期貨交易或投資期貨相關現貨商品者,
應檢附主管機關所定之書件。
十三、委任國外專業機構提供顧問服務者,應檢附與其簽署之契約。
十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書件。
〔立法理由〕 一、配合增訂第十一條之一,明定期貨信託基金之追加募集案件採申報生
效制及應檢附之申報書件,爰將現行第一項序文有關追加募集應申請
核准及第三款、第五款、第十款及第十一款有關追加募集應檢附之申
請文件刪除。
二、配合刪除現行第一項第十款,現行第十一款至第十五款移列第十款至
第十四款。
三、期貨信託事業募集期貨信託基金應依第十五條規定期間募集成立,並
應依信託契約及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同業公會)
所定期貨信託基金之募集、發行、銷售及申購買回作業程序規定,檢
附相關資料向主管機關申報基金成立。考量期貨信託事業申報基金成
立相關事宜已有明確規範,為簡化作業程序,且避免實務上對不特定
人受益憑證價款繳納完成日之時間點有所爭議,爰刪除現行第二項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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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事業對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應檢具下列書
件,送由同業公會審查並附審查意見,轉報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始得為
之:
一、申請書。
二、期貨信託基金審查表。
三、期貨信託契約。
四、公開說明書(國外募集者免)。
五、董事會決議募集期貨信託基金之議事錄。
六、期貨信託基金經理人符合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四十六條規定資格
條件之證明文件。
七、基金保管機構無第六十六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書。
八、募集以外幣計價之期貨信託基金,應檢附中央銀行同意函影本。
期貨信託事業應依第十五條規定募集期貨信託基金,對符合一定資格條件
之人募集者並應於受益憑證價款繳納完成日起五日內,檢具下列書件,向
主管機關申報:
一、受益人符合第十三條第一項所定資格條件之聲明書。
二、受益憑證價款繳款總金額達期貨信託基金最低募集金額之銀行存款證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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