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信託基金風險控管委員會設置要點
准予時間: 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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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本公會)依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
法第11條第1項及第12條第1項規定,為審查期貨信託基金案件事宜,特設
置本公會期貨信託基金風險控管委員會(以下簡稱本風控委員會)。

本風控委員會係針對該期貨信託基金之整體風險控管進行審查,其審查事
項如下:
一、投資標的與流動資產之比率除應符合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外,是否
    敘明基金從事交易或投資所涉可能之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
    險及作業風險。
二、是否載明衡量與控管上述各風險之流程與方式。
三、對各類風險之衡量與控管,是否依照本公會所訂相關規範辦理及其風
    控管理方式是否能有效控制該期貨信託信託基金之相關風險。
四、是否載明董事會檢視總風險暴露程度、計算風險之方式及最大可能損
    失之頻率(至少每季)。
五、是否載明基金淨資產價值低於金管會所定標準時之處理方式及通報機
    制。
本風控委員會之每位風控委員於審查完畢後分別出具審查意見表,由本公
會彙總轉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參酌,惟基金募集之准駁與否悉依
主管機關裁決。

本風控委員會置風險控管委員(下稱風控委員)九至二十五人,由本會聘
任之,並得視基金投資或交易標的特性聘請專家協助審查。
風控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綜理會務,並於會議時擔任主席,召集人請假
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由召集人指定風控委員一人代理。

風控委員任期兩年,期滿得續聘之。任期內因故改聘或因職務變動改聘者
,續任者任期至原任風控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本公會應於風控委員任
期屆滿前一個月辦理新任風控委員遴聘事宜。

風控委員會之風控委員,應遴選具有期貨交易、衍生性商品學理或實務、
風險管理、法律、精算、會計審計及投資等專長之專業人員擔任之。該等
人員應具有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曾於國內外大專院校講授期貨交易或衍生性商品理論與實務、期貨
      交易法、期貨交易理論與實務、證券交易法、證券交易理論與實務
      、風險管理、精算、統計、會計審計及財務投資相關課程二年以上
      之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
(二)曾任職證券期貨業或資產管理產業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主
      管職務者。
(三)經主管機關登記在案之精算人員。
(四)曾任職會計師事務所、精算顧問公司兩年以上之精算人員。
(五)曾簽證證券期貨業財務報表之會計師。
(六)具有證券期貨訴訟經驗之律師。
(七)曾任職證券期貨監理機關滿三年之薦任七職等以上,成績優良者。
(八)對證券期貨、風險管理、精算、統計、會計、財務投資、法律等事
      項具有豐富經驗或特別研究之專業人士。

風控委員應親自出席風險控管審查會議(下稱風控審查會議),不得委託
他人代理出席;如風控委員不克親自出席者,得提出書面意見。

期貨信託基金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必要時得請送審單位到場說明或於風控
審查會議中列席。

風控委員執行期貨信託基金風控審查時,應秉持公平客觀之立場與超然獨
立之精神就其專業提供意見,不得洩露因參與期貨信託基金風控審查所知
悉之內容,並對期貨信託事業送審之相關資料負有保密義務。

風控委員對審查之期貨信託基金有具體事實,足以認定其執行風控審查有
偏頗之虞者,該風控委員應行迴避,不得參與該期貨信託基金之風控審查
。

本設置要點經本公會理事會通過,並報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查
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