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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信託基金從事店頭衍生性商品之總風險 暴露計算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期貨信託事業運用期貨信託基金從事店頭衍生性商品,其總風險暴露之計 算,除有第十一條之情形外,應依本標準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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