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第一項有關期貨信託事業申請全權委託其他專業機構運用基金之
檢核結果,將由本公會載明於「申請對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募集期貨
信託基金審查表」,送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
參考。
第二條第二項有關期貨信託事業變更受委任專業機構或終止全權委託契
約之檢核結果,如發現有不符合應注意事項、本檢核作業要點或任何不
妥適之情形,經本公會要求補正而期貨信託事業未於期限內補正者,本
公會將函報金管會。
〔立法理由〕 明訂本公會依第二條所列書件檢核後之處理方式:申請案部分,檢核結
果應載明於申請募集基金之審查表;變更或終止案部分,如有不符合法
規或自律規範或任何不妥適之情形,經本公會要求補正而期貨信託事業
未於期限內補正者,本公會將函報金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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