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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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

1. 期貨信託事業全權委託其他專業機構運用期貨信託基金應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097年01月21日
十二、對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之期貨信託事業全權委
      託其他專業機構運用期貨信託基金,不適用第五點至第七點。
      對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之期貨信託事業全權委
      託其他專業機構運用期貨信託基金時,除依本應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外,並應依同業公會訂定之自律規章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