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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檢核作業要點係依據「期貨信託事業全權委託其他專業機構運用期貨
  信託基金應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應注意事項)第十二點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明訂本規章訂定依據。

  期貨信託事業依據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申請對符合一
  定資格條件之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有全權委託其他專業機構從事期貨
  交易或投資期貨相關現貨商品者,應檢具下列書件,送本公會檢核:
  一、董事會議事錄。
  二、全權委託契約。
  三、作業計畫書。
  四、受委任機構符合資格條件之證明文件及聲明書。
  五、受委任機構與期貨信託事業及基金受益人無利益衝突之聲明書。
  六、檢核表(如附件)。
  七、其他本公會所訂應檢附之資料。
  期貨信託事業變更前項受委任之專業機構或終止全權委託契約時,亦應
  檢具前項書件送本公會檢核。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明訂期貨信託事業申請對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募集期貨信
      託基金,有全權委託其他專業機構從事期貨交易或投資期貨相關現
      貨商品者,應檢具之相關書件。
  二、第二項明訂期貨信託事業變更前項受委任機構或終止全權委託契約
      時,亦應檢具前項書件送本公會審查。

  針對期貨信託事業所檢具之前條書件,本公會應依檢核表所列檢核項目
  逐一檢視,必要時得請期貨信託事業、基金保管機構或受委任之專業機
  構補充說明、提供相關佐證文件或補正資料。
〔立法理由〕
  明訂本公會應依檢核表內容逐一檢視相關書件,必要時並得請相關業者
  補充或補正資料。

  第二條第一項有關期貨信託事業申請全權委託其他專業機構運用基金之
  檢核結果,將由本公會載明於「申請對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募集期貨
  信託基金審查表」,送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
  參考。
  第二條第二項有關期貨信託事業變更受委任專業機構或終止全權委託契
  約之檢核結果,如發現有不符合應注意事項、本檢核作業要點或任何不
  妥適之情形,經本公會要求補正而期貨信託事業未於期限內補正者,本
  公會將函報金管會。
〔立法理由〕
  明訂本公會依第二條所列書件檢核後之處理方式:申請案部分,檢核結
  果應載明於申請募集基金之審查表;變更或終止案部分,如有不符合法
  規或自律規範或任何不妥適之情形,經本公會要求補正而期貨信託事業
  未於期限內補正者,本公會將函報金管會。

  本檢核作業要點經本公會理事會通過並報請金管會備查後施行;修正時
  ,亦同。
〔立法理由〕
  明訂本檢核作業要點之訂定及修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