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信託基金通路報酬之揭露應符合下列原則:
(1) 依「期貨信託基金別」揭露,但同一期貨信託事業,通路報酬費率相
同之期貨信託基金,得共用一份說明資料。
(2) 報酬類型及揭露內容詳如附件範本格式。
(3) 申購手續費分成、經理費分成及銷售獎勵金之揭露方式如下:
1.銷售時實際費率(可無條件進入到整數)。
2.銷售獎勵金於銷售時無法確定金額者,可揭露費率級距,並說明內
容及計算方式。
(4) 贊助或提供期貨信託基金說明會及員工教育訓練之揭露方式如下:
1.銷售時可確定金額:如係提供一筆贊助金者,雖無須分攤至個別基
金,但應揭露總金額。
2.銷售時無法確定金額:說明內容及計算方式。
3.範圍:期貨信託事業贊助或提供之茶點費、講師費(不含期貨信託
事業內部員工講師)、場地費(不含期貨信託事業或期貨信託基金
銷售機構之公司內部場地)、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員工參與教育
訓練之交通費及住宿費等合理必要費用。
4.揭露門檻:贊助金額高於第五條所定金額者,才須揭露。
(5) 其他報酬之揭露方式:各項報酬合併揭露單一總金額。
(6) 通路報酬揭露書面得以單張說明或併申購申請書或其他文件方式為之
;網路電子交易、語音或其他電子方式申購得以公司網路頁面、播放
或任何得使投資人了解之方式揭露。
(7) 投資人須簽名或蓋章確認已閱讀及了解通路報酬揭露書面;如係透過
網路、語音或其他電子方式申購,投資人可提供身分證字號或出生年
月日或登入密碼等個人識別資訊以確認係本人,本人仍應透過網路頁
面或口頭同意等方式確認知悉。又,就定時定額投資人,僅於首次申
購時進行揭露通知,除有第六條變動通知之情形外,期貨信託基金銷
售機構毋庸就後續投資進行通知。
(8) 基金銷售機構就投資人持有之基金別,應依下列方式之一,揭露基金
經理費率及其分成費率:
1.定期以對帳單或其他相當文件揭露;
2.於公司網站揭露,並於對帳單提醒投資人在其持有期間,銷售機構
仍持續收受經理費分成報酬,另如投資人所持有基金之經理費率及
其分成費率有變動情形,應描述變動之情形,並註明相關費率資訊
之查詢網址與電話。
如銷售機構所屬客戶係與期貨信託事業簽訂開戶文件,且對帳單亦由期貨
信託事業寄送,期貨信託事業應於對帳單提醒投資人在其持有期間,銷售
機構仍持續收受經理費分成報酬,另如投資人所持有基金之經理費率及其
分成費率有變動情形,應描述變動之情形,並註明相關費率資訊之查詢網
址與電話,銷售機構則應於網站揭露基金經理費率及其分成費率;上述銷
售機構如未設立公司網站,得以電話查詢取代網路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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