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託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應遵循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條文關聯

信託業因報紙、廣播電台、電視或其他媒體之採訪,而提供訊息,並經以
前條第一項所訂各款媒體或宣傳工具之一對不特定人傳遞、散布或宣傳者
,信託業應負與自己從事廣告同一責任。但信託業能證明受訪時已告知媒
體不得以所提供之訊息於前述媒體或宣傳工具為傳遞、散布或宣傳者,不
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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