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因報紙、廣播電台、電視或其他媒體之採訪,而提供訊息,並經以 前條第一項所訂各款媒體或宣傳工具之一對不特定人傳遞、散布或宣傳者 ,信託業應負與自己從事廣告同一責任。但信託業能證明受訪時已告知媒 體不得以所提供之訊息於前述媒體或宣傳工具為傳遞、散布或宣傳者,不 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