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條文關聯

年資結算人員離職或死亡時,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資遣離職或死亡者,應將保留之年資結算給與一次發給之。
二、辭職或因重大過失免職者,應將保留之年資結算給與全部取消。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因各機構業無具有本辦法施行前之退休資格之人員,現行人員均為未
    具有本辦法施行前之退休資格之人員,已無區分必要,爰刪除相關文
    字,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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