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旅行業責任保險參考條款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條文關聯

旅遊團員於旅遊期間內遭遇本保險契約承保範圍之意外事故致死,本公司
按本保險契約所載「每一旅遊團員死亡」之保險金額對請求權人給付保險
金。
旅遊團員因意外事故失蹤,於戶籍登記失蹤之日起滿一年仍未尋獲,或請
求權人能提出文件足以認為旅遊團員極可能因本保險契約所約定之意外事
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按本保險契約之約定給付死亡保險金。若旅遊團員於
日後發現生還時,請求權人應將該筆已受領之死亡保險金歸還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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