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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1月26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債權人依第一條向稅捐稽徵機關申繳遺產稅者,其應代繳之遺產稅額, 得就其聲請強制執行之不動產所占全部遺產總額之比率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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