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狀紙大小規格,應為A4尺寸(寬二十一公分、高二十九點七公分), 並應依格式一或格式二製作(附格式一、二及範例),以中文直式橫書書 寫。
有關手寫、電腦或其他方式製作格式之規定,適用上較無彈性。為尊重當 事人之選擇權,便利民眾製作書狀時,得自行選取其認為較方便、適合之 格式製作。爰整併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於第一項,並酌作文字修正;第二 項、第三項配合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