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家事事件書狀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司法院院臺廳少家二字第 1050029834號令修正發 布第4條、第6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司法 / 民事

立法總說明

家事事件書狀規則於一百零一年四月十七日訂定發布全文六條,自同年六
月一日施行。其第四條有關手寫、電腦或其他方式製作格式之規定,適用
上較無彈性。為尊重當事人之選擇權,便利民眾製作書狀時,得自行選取
其認為較方便、適合之格式製作。
爰擬具第四條、第六條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司法狀紙格式製作方式。(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增訂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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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異動

修正

司法狀紙大小規格,應為A4尺寸(寬二十一公分、高二十九點七公分),
並應依格式一或格式二製作(附格式一、二及範例),以中文直式橫書書
寫。
〔立法理由〕
有關手寫、電腦或其他方式製作格式之規定,適用上較無彈性。為尊重當
事人之選擇權,便利民眾製作書狀時,得自行選取其認為較方便、適合之
格式製作。爰整併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於第一項,並酌作文字修正;第二
項、第三項配合刪除。

本規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一日施行。
本規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增訂第二項,規定本規則修正條文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