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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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家事事件書狀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

制定依據

1. 民事訴訟法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
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
    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
    與當事人之關係。
三、訴訟事件。
四、應為之聲明或陳述。
五、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
六、附屬文件及其件數。
七、法院。
八、年、月、日。
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
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
徵。
當事人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將書狀傳送於法院,效力與提出書狀
同。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當事人書狀之格式及其記載方法,由司法院定之。
2. 家事事件法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聲請或陳述,除別有規定外,得以書狀或言詞為之。
以言詞為聲請或陳述,應在法院書記官前為之;書記官應作成筆錄,並於
筆錄內簽名。
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聲請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聲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
    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有相對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
三、有利害關係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
四、有法定代理人、非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
    關係人之關係。
五、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
六、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
七、附屬文件及其件數。
八、法院。
九、年、月、日。
聲請書狀或筆錄內宜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聲請人、相對人、其他利害關係人、法定代理人或非訟代理人之性別
    、出生年月日、職業、身分證件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
    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程序所必要之事項。
三、有其他相關事件繫屬於法院者,其事件。
聲請人或其代理人應於書狀或筆錄內簽名;其不能簽名者,得使他人代書
姓名,由聲請人或其代理人蓋章或按指印。
第三項、第四項聲請書狀及筆錄之格式,由司法院定之。
關係人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將書狀傳送於法院,效力與提出書狀
同。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