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申訴人或其代理人依本法第八十四條、再審議申請人或其代理人依本法 第一百零一條,準用同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請求 者,其收費標準,依前二條規定。
為符合本法相關規定,並因應實務需求,將再審議申請人或其代理人依本 法請求閱覽、抄錄、影印或攝錄卷內文書之收費標準增訂納入,並酌作文 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