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復審文書使用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2年3月8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地保字第1121160024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6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考試 / 通用

立法總說明

復審文書使用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前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訂定
發布,並於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修正發布第二條規定。鑒於復審、再申訴
文書種類多樣化,對於新興儲存媒介物經申請提供重製或複製品,或另需
提供郵寄服務者,其計費方式及金額,本標準尚無明文;此外,配合規費
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規費收費基準之定期檢討,以符合實際運作狀
況。並基於政府一體並兼顧實務運作順遂,乃參酌一百十一年三月三十日
修正施行之「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文書使用收費標準」相關規定,修正
本標準。修正重點如下:第三條除增訂附表「復審文書重製或複製收費標
準表(以下簡稱收費標準表)」以供復審、再申訴及再審議文書或證據資
料複製之費用收取有所依循外,並增訂收費標準表未明定項目之費用計收
方式、設備提供之處理方式,以及提供郵寄服務等相關規定;第四條增訂
再審議文書,亦依本標準收費,並配合第三條增訂附表及依法制體例,酌
作文字修正;另增訂第五條關於費用收取應依預算程序辦理之規定,以期
本標準規定更臻周延。

法規異動

修正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