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同意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條文關聯

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服務機關(構)得審酌發表之原因、方式、對象、
時間、場所、主要內容、可能影響或其他相關事項之適當性後予以同意。
〔立法理由〕
一、本條規定各機關(構)同意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之審酌因素。
二、茲以公務員除事先經服務機關(構)指定於權責範圍內發表職務言論
    ,抑或經奉派或奉准參加與職務有關之會議或活動外,考量實務運作
    可能有其他偶發性、一次性之其他情形需發表職務言論,例如接受訪
    談,爰規定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服務機關(構)得就其所發表職務
    言論之原因、方式、對象、時間、場所、主要內容、可能影響及其他
    相關事項綜合判斷是否符合適當性,再作成同意與否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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