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服務機關(構)得審酌發表之原因、方式、對象、
時間、場所、主要內容、可能影響或其他相關事項之適當性後予以同意。
〔立法理由〕 一、本條規定各機關(構)同意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之審酌因素。
二、茲以公務員除事先經服務機關(構)指定於權責範圍內發表職務言論
,抑或經奉派或奉准參加與職務有關之會議或活動外,考量實務運作
可能有其他偶發性、一次性之其他情形需發表職務言論,例如接受訪
談,爰規定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服務機關(構)得就其所發表職務
言論之原因、方式、對象、時間、場所、主要內容、可能影響及其他
相關事項綜合判斷是否符合適當性,再作成同意與否之決定。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