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人員請頒本獎章,應由各級人事機構循行政系統陳報,經各主管業務
機關人事機構向銓敘部推薦。但行政院暨所屬各級人事機構向行政院人事
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推薦。
非人事人員或外國人之請頒本獎章,得由與請頒事實有關之機關(構)或
團體依請頒事實,分別向銓敘部或人事總處推薦。
請頒本獎章應填具請頒人事專業獎章事實表,檢附有關證明文件。事實表
格式如附表二。
〔立法理由〕 一、本條依現行條文酌作文字修正。
二、現行條文第一項之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業依九十九年二月三日修正公布
之行政院組織法第六條規定,於一百零一年二月六日組織調整為「行
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爰配合修正現行條文第
一項規定,並配合修正附表二。
三、條文中有數條條文均提及人事總處,為免重複累贅,爰於第一次提及
時敘明以下擬使用之簡稱用語,以求文字簡明。
四、第一項考量人事人員係循一條鞭系統管理,性質特殊,爰維持由人事
一條鞭系統推薦;第二項參採考選專業獎章頒給辦法第四條第一項後
段及保訓專業獎章頒給辦法第四條第一項後段之規定,修正非人事人
員及外國人請頒人事專業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之推薦管道,得由
與請頒事實有關之機關(構)或團體推薦。又銓敘部掌理公務人員任
免、考績、級俸、陞遷、保險、退休、撫卹、退撫基金,以及各機關
人事機構之管理等相關事項;人事總處負責統籌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
方機關之人事行政,掌理事項包含人力規劃、進用、訓練、考核、待
遇、福利等,並統籌行政院所屬人事人員管理事項,爰明定與請頒事
實有關之機關(構)或團體依請頒事實,分別向銓敘部或人事總處推
薦,以資明確。
五、參考條文:
(一)考選專業獎章頒給辦法第四條第一項本獎章之請頒,除由本部
相關單位主動推薦外,得由與請獎事實有關之機關(構)或團
體推薦。
(二)保訓專業獎章頒給辦法第四條第一項本獎章之請頒,除由本會
相關單位或所屬機關主動推薦外,得由與請獎事實有關之機關
(構)或團體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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