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現職醫事人員改任換敘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3月17日

條文關聯

  合於改任換敘之現職醫事人員,依下列規定予以銓敘審定:
  一、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銓敘審
      定「合格實授」或「以技術人員任用」者,銓敘審定為「以醫事人
      員任用」。
  二、依公務人員任用法銓敘審定「先予試用」者,銓敘審定為「先予試
      用」。
  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銓敘審
      定「准予權理」者,按其所具「合格實授」、「以技術人員任用」
      或「先予試用」資格,依前二款規定分別銓敘審定為「以醫事人員
      任用」或「先予試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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