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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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現職醫事人員改任換敘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3月17日

制定依據

1. 醫事人員人事條例 中華民國89年3月13日
  本條例施行前,依其他法律規定任用之現職醫事人員,具有第五條所定
  任用資者,按其原銓敘之資格予以改任換敘;未具法定任用資格者,適
  用原有關法律規定。
  前項改任換敘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