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現職醫事人員改任換敘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3月1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2年3月17日考試院(92)考臺組貳一字第09200020441號、行政院 院授力字第09200530881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2條至第5條、第7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考試 / 銓敘 / 任用

法規異動

修正

  本條例施行前,依其他法律規定任用並經銓敘審定有案之現職醫事人員
  (以下簡稱現職醫事人員),應依本辦法辦理改任換敘。
  前項人員僅具士(生)級任用資格並經銓敘審定薦任第六職等以上者,
  得選擇仍適用原有關法律規定,不辦理改任換敘;俟將來取得師級任用
  資格後,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辦理改任換敘。
  本條例施行後,依其後制定之醫事專業法律規定,適用本條例之現職醫
  事人員,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依前條規定合於改任換敘,具師級任用資格並擔任師級職務之現職醫事
  人員,應就其原銓敘審定之官等職等俸級,依下列規定改任級別,並按
  醫事人員俸級表換敘同數額俸點之俸級:
  一、銓敘審定薦任第七職等以下者,改任師(三)級。
  二、銓敘審定薦任第八職等或薦任第九職等者,改任師(二)級。
  三、銓敘審定簡任第十職等以上者,改任師(一)級。
  依前條規定合於改任換敘,具師級或士(生)級任用資格並擔任士(生
  )級職務之現職醫事人員,改任士(生)級,並依下列規定換敘俸級:
  一、就其原銓敘審定之官等職等俸級,按醫事人員俸級表換敘同數額俸
      點之俸級。但原銓敘審定之俸級高於所改任士(生)級年功俸最高
      俸級時,換敘至士
      (生)級年功俸最高俸級,並准予暫支原敘與醫事人員俸級表所列
      同數額之俸點。在未升任師級職務前,不再晉級。
  二、具師級任用資格,原銓敘審定之俸級低於士(生)
      級本俸二十四級三八五俸點者,改敘士(生)級本俸二十四級三八
      五俸點。
  前項具師級任用資格並擔任士(生)級職務之現職醫事人員,如該士(
  生)級職務改任換敘前之列等係跨列至薦任第七職等以上者,得依第一
  項規定辦理改任換敘。現職醫事人員依第一項規定改任者,不受各機關
  (構)、學校師級醫事職務級別員額之限制。

  合於改任換敘之現職醫事人員,依下列規定予以銓敘審定:
  一、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銓敘審
      定「合格實授」或「以技術人員任用」者,銓敘審定為「以醫事人
      員任用」。
  二、依公務人員任用法銓敘審定「先予試用」者,銓敘審定為「先予試
      用」。
  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銓敘審
      定「准予權理」者,按其所具「合格實授」、「以技術人員任用」
      或「先予試用」資格,依前二款規定分別銓敘審定為「以醫事人員
      任用」或「先予試用」。

  各機關(構)、學校現職醫事人員之改任換敘案件,應於銓敘部規定之
  期限內,依送審程序一次送請銓敘部銓敘審定後,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
  生效。但依第二條第三項規定辦理改任換敘者,自該醫事職務列入各機
  關(構)學校適用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職務一覽表之日起生效。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