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蒙藏邊區人員任用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26年1月12日

條文關聯

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委任職任用:
一、經邊區行政人員考試初級考試及格者。
二、曾任委任職一年以上者。
三、曾任蒙、藏地方委任職或與委任職相當之職務一年以上者。
四、曾任蒙、藏地方與委任職相當之軍用文官一年以上者。
五、在經主管官署認可之小學以上學校曾任校長或專任教職員二年以上者
    。
六、在經主管官署認可之初級中學以上學校畢業者。
七、曾充雇員或與雇員相當之職務三年以上者。
八、曾辦地方公益事項三年以上,著有成績者。
九、經蒙、藏地方最高行政機關以委任職甄錄合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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