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3月30日

條文關聯

公務人員各種加給之給與,應衡酌下列因素訂定:
一、職務加給:主管職務、職責繁重或工作危險程度。
二、技術或專業加給:職務之技術或專業程度、繁簡難易、所需資格條件
    及人力市場供需狀況。
三、地域加給:服務處所之地理環境、交通狀況、艱苦程度及經濟條件。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