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蹤人員經銓敘部或相關主管機關登記有案者,其死亡辦理撫卹時,視同 現職人員。
一、本條參照退撫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明定失蹤人員如經服務機關報 送銓敘部或經法律授權之相關主管機關動態登記有案,嗣經法院宣告 死亡或發現死亡者,仍可視為現職人員在職死亡之情形,由其遺族申 請撫卹,以保障失蹤人員之權益。 二、相關條文及立法體例 退撫法施行細則 第三條 失蹤人員經銓敘部或相關主管機關登記有案者,其死亡辦理撫卹時, 視同現職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