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

條文關聯

失蹤人員經銓敘部或相關主管機關登記有案者,其死亡辦理撫卹時,視同
現職人員。
〔立法理由〕
一、本條參照退撫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明定失蹤人員如經服務機關報
    送銓敘部或經法律授權之相關主管機關動態登記有案,嗣經法院宣告
    死亡或發現死亡者,仍可視為現職人員在職死亡之情形,由其遺族申
    請撫卹,以保障失蹤人員之權益。
二、相關條文及立法體例
    退撫法施行細則
    第三條
    失蹤人員經銓敘部或相關主管機關登記有案者,其死亡辦理撫卹時,
    視同現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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