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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監察院監察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2月01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院長、副院長之選舉,均以得出席人數過半數之票數者為當選。第一次 投票如無人得過半數票數時,就得票較多之首二名(如有二名以上同票 時併列之)舉行第二次投票,如仍無人得過半數之票數時,重行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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