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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動物狂犬病防治措施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5月07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動物狂犬病隔離留置費用,每隻每日二百元;鑑定報告,每份二百元。 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應預繳十四日隔離留置費用,並依實際隔離留置日 數補繳或退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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