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動物狂犬病防治措施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5月07日

所有條文

  本標準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十三條第三項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
  定訂定之。

  本標準適用範圍為犬、貓及與其血緣相近或對狂犬病有感受性之其他動
  物。

  動物狂犬病預防注射費用,犬、貓每隻次新臺幣(以下同)二百元。其
  他動物得視實際成本增減之。

  動物狂犬病隔離留置費用,每隻每日二百元;鑑定報告,每份二百元。
  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應預繳十四日隔離留置費用,並依實際隔離留置日
  數補繳或退還之。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