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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幼兒團體保險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幼兒團體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之責任範圍,以幼兒在保 險期間內發生下列事故為限: 一、死亡。 二、因疾病致殘廢或需要住院治療者。 三、遭遇意外事故致殘廢或需要診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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