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條文關聯

本會置委員九至十九人,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學校就下
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各處室(科)主任及附設幼兒園代表。
二、普通班教師代表。
三、特殊教育教師代表。
四、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代表。
五、資賦優異學生家長代表。
六、教師會代表。
七、家長會代表。
前項委員之組成,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之。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無法執行職
務或有不適當之行為經學校解聘者,由學校依前二項規定遴聘(派)適當
人員補足其任期。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校長指派處室(科)主管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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