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臺北市政府(109)府法綜字第 1093006217號令修正 發布第1條至第4條、第8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教育類 / 特殊教育目

法規異動

修正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適用臺北市政府所轄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

學校為辦理特殊教育學生(以下簡稱學生)學習輔導等事宜,應成立特殊
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其任務如下:
一、審議及推動學校年度特殊教育工作計畫。
二、召開安置及輔導會議,協助學生安置適應教育環境及重新安置事宜。
三、研訂疑似特殊教育需求學生之提報及轉介作業流程。
四、審議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與個別輔導計畫之課程規劃、相關服務及支
    持策略內容。
五、審議特殊教育班課程規劃、特殊教育方案、修業年限調整、酌減班級
    人數等事宜。
六、審議學生申請獎學金、補助金、交通費補助、學習輔具及專業服務等
    事宜。
七、審議特殊個案所需之學習與生活輔導等事宜。
八、協調各處室(科)分工合作,整合校內外特殊教育資源,提供必要之
    行政支援。
九、督導校園無障礙環境、教學設備與設施及校園無障礙網頁之管理及維
    護。
十、審議特殊教育宣導活動及專業知能研習等計畫。
十一、依各教育階段特殊教育評鑑指標,推動學校辦理自主評鑑、定期追
      蹤及獎懲。
十二、其他特殊教育相關事宜。

本會置委員九至十九人,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學校就下
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各處室(科)主任及附設幼兒園代表。
二、普通班教師代表。
三、特殊教育教師代表。
四、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代表。
五、資賦優異學生家長代表。
六、教師會代表。
七、家長會代表。
前項委員之組成,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之。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無法執行職
務或有不適當之行為經學校解聘者,由學校依前二項規定遴聘(派)適當
人員補足其任期。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校長指派處室(科)主管兼任之。

臺北市政府所轄公私立幼兒園準用本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