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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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制定依據

1. 特殊教育法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為處理校內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習輔導等事
宜,應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並應有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代表;其組成
與運作方式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高等教育階段學校,為處理校內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習輔導等事宜,得成立
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並應有身心障礙學生或家長代表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