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衛生排水設備裝置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04月12日

條文關聯

  本標準用語定義如左:
  一、衛生排水工程:包括污水排水系統有關之器材設備及用戶裝設或撤
      除、變更、校正、修理、擴充、更新、遷移等設備之各項工程。
  二、污水:用戶使用過之含有排洩物、肥皂清潔劑等液體或固體物。但
      不含未被污染之雨水、逕流、地下水及冷卻水。
  三、公共衛生下水道:輸送污水之管道,屬衛生下水道系設施之一部分
      。
  四、直徑:同商業用直徑。
  五、衛生器具:為盛水、用水及排放污水至排水系統而裝置之容器。
  六、衛生排水管:排除污水之水管。
  七、衛生排水設備:為建築物中或其基地內至衛生下水道連接處之一切
      廢污水排水設備,及有關廢污水處理等設施。
  八、設備單位:估算衛生設備排水量之數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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