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用語定義如左:
一、衛生排水工程:包括污水排水系統有關之器材設備及用戶裝設或撤
除、變更、校正、修理、擴充、更新、遷移等設備之各項工程。
二、污水:用戶使用過之含有排洩物、肥皂清潔劑等液體或固體物。但
不含未被污染之雨水、逕流、地下水及冷卻水。
三、公共衛生下水道:輸送污水之管道,屬衛生下水道系設施之一部分
。
四、直徑:同商業用直徑。
五、衛生器具:為盛水、用水及排放污水至排水系統而裝置之容器。
六、衛生排水管:排除污水之水管。
七、衛生排水設備:為建築物中或其基地內至衛生下水道連接處之一切
廢污水排水設備,及有關廢污水處理等設施。
八、設備單位:估算衛生設備排水量之數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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