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廣告物暫行管理規則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條文關聯

本規則所稱招牌廣告、樹立廣告及電子展示廣告,其類型如下:
一、小型廣告物係指:
  (一)正面型招牌廣告含構架面積一.二平方公尺以下且縱長三公尺以
        下者。
  (二)側懸型招牌廣告含構架面積一.二平方公尺以下者。
  (三)騎樓簷下招牌廣告含構架面積一.二平方公尺以下且縱長一公尺
        以下者。
二、中型廣告物係指:
  (一)正面型招牌廣告縱長三公尺以下者。
  (二)側懸型招牌廣告縱長六公尺以下者。
  (三)騎樓簷下招牌廣告含構架面積超過一.二平方公尺或縱長超過一
        公尺者。
  (四)空地樹立廣告高度六公尺以下者。
  (五)屋頂樹立廣告高度自屋頂板起算六公尺以下者。
三、大型廣告物係指:
  (一)正面型招牌廣告縱長超過三公尺者。
  (二)側懸型招牌廣告縱長超過六公尺者。
  (三)空地樹立廣告高度超過六公尺者。
  (四)屋頂樹立廣告高度自屋頂板起算超過六公尺。
  (五)電子展示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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