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共汽車車廂內播報系統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5月24日

條文關聯

  車廂內其他播報系統播放音量,不得超過車廂內背景噪音音量,且最大
  音量不得超過七十五分貝,量測地點以距擴音設備水平距離一公尺處為
  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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