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管制區,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不得以電視牆或電腦顯示板等形式設置,其底
色、圖案及文字等之色彩應與鄰近古蹟或歷史建築物外觀色系協調。
二、招牌廣告:
(一)上緣不得高於二樓底板上方一公尺,且自地面層基地地面起算
不得超過五公尺。
(二)側懸式招牌廣告含固定支撐物及構架突出建築物外牆應在八十
公分以下,且面積不得大於零點五平方公尺。
(三)騎樓簷下式招牌廣告含構架縱長不得超過八十公分,且應與騎
樓地面保持淨高二點五公尺以上。
三、樹立廣告:
(一)不得設置於屋頂。
(二)每宗建築基地僅限集中設置於一處空地,高度不得超過二點五
公尺,寬度不得超過八十公分,且不得影響通行,水平投影面
積不得超過零點三平方公尺。但基地內建築物無其他招牌廣告
者,水平投影面積以不超過二平方公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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