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文化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技正、秘書、專員、股長、
  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輔導員、科員、技士、技佐、助理員、辦事員
  、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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