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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縣立體育場組織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9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體育場必要時得分二或三組辦事,其名稱及職掌,由教育局依場區大小 、場館數量及業務需要擬訂,報請縣長核定後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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