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立體育場組織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9月29日

條文關聯

  體育場必要時得分二或三組辦事,其名稱及職掌,由教育局依場區大小
  、場館數量及業務需要擬訂,報請縣長核定後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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