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八里鄉公立公墓暨納骨塔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9月23日

條文關聯

  在公墓內營葬其棺本應深入地面七十公分以下,傳染病死亡者應在一公
  尺二十公分以下並依照本所之規定建造,以求整齊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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