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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縣八里鄉公立公墓暨納骨塔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9月23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在公墓內營葬其棺本應深入地面七十公分以下,傳染病死亡者應在一公 尺二十公分以下並依照本所之規定建造,以求整齊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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