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風景特定區環境美化及清潔維護費收費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18日

條文關聯

  各風景特定區之環境美化及清潔維護費門票收入,應按日解繳縣庫,充
  為該風景特定區環境美化建設及維護管理等費,列入公務預算收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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