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廣告工程之大小高低安全標準如左:
  一、樹立於屋頂者,其廣告物本身連架設物之高度不得超過三公尺,底
      不得超出原有建築物範圍,其露出建築物正面之架設物應一併遮蔽
      。
  二、廣告物樹立於地上者,連其架設物高度不得超過四.五公尺,寬度
      不得超過七公尺,並不得超出路面。但如同一地點已設有廣告物者
      ,其大小高低前後式樣應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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