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社會住宅承租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條文關聯

申請承租公辦社宅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年滿二十歲或未滿二十歲已結婚之中華民國國民。
二、在本市設有戶籍,或在本市就學、就業。
申請人及其配偶、申請人戶籍內直系親屬(以下簡稱家庭成員)之財產狀
況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最近一年度之家庭年所得,低於本市百分之五十分位點家庭之平均所
    得。
二、於本市、臺北市、桃園市及基隆市均無自有住宅。
申請人為本法第四條第二項第四款經濟或社會弱勢者,不受第一項第一款
年齡之限制。
第一項第一款年齡及第二項財產狀況之限制,本局得依政策及實際需求調
整後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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