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有線廣播電視事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18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之收入來源如下:
  一、中央主管機關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撥付
      之金額。
  二、基金之孳息。
  三、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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