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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縣有線廣播電視事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本基金之收入來源如下: 一、中央主管機關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撥付 之金額。 二、基金之孳息。 三、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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