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有建築物於實施容積管制後申請建築,符合第二條第三款或第三條第
三款規定情形之一者,申請繳納代金之防空避難設備或停車空間所占樓
地板面積,應計入容積樓地板面積並依現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相關
規定檢討。
第五條依第二條或第三條規定申請繳納代金之計算公式如下:
一、防空避難設備:代金總額=【法定工程造價(新臺幣元/平方公尺
)+建築執照掛號日之建築基地當期公告現值(新臺幣元/平方公
尺)×建築基地面積(平方公尺)÷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平方公
尺)】×防空避難設備面積(平方公尺)。
二、停車空間:代金總額=【法定工程造價(新臺幣元/平方公尺)+
建築執照掛號日之建築基地當期公告現值(新臺幣元/平方公尺)
×建築基地面積(平方公尺)÷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平方公尺)
】×二十五×車位數。
三、防空避難設備兼停車空間:代金總額=防空避難設備代金總額+停
車空間代金總額;防空避難設備及停車空間代金總額比照前二款規
定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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