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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辦法依建築法第一百零二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建築物依規定應附建防空避難設備,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起造人
  得申請繳納代金,免予附建:
  一、防空避難設備面積未達一百平方公尺者。
  二、建築基地地面以下為流砂、湧泉、溫泉或岩石層,開挖地下室確有
      困難者。
  三、建築物辦理增建或變更使用,需增設防空避難設備者。
  四、其他因特殊情形施工困難者。

  建築物依規定應附設停車空間,而建築基地位於都市計畫停車場公共設
  施用地周圍八百公尺半徑範圍內,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起造人得
  申請繳納代金,免予附建:
  一、建築基地面積在三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下,且寬度或深度任一邊未達
      十五公尺者;基地應留設騎樓者,其寬度、深度及面積以扣除騎樓
      深度、寬度及面積為準。
  二、依都市計畫法令或建築技術規則規定應附設之停車空間在六輛以下
      者。
  三、建築物因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需增設停車空間者。
  四、建築基地因都市計畫相關規定,車輛無法通行者。
  五、建築基地臨接之道路坡度超過一比六者。
  六、其他經認定不宜設置者。

  原有建築物於實施容積管制後申請建築,符合第二條第三款或第三條第
  三款規定情形之一者,申請繳納代金之防空避難設備或停車空間所占樓
  地板面積,應計入容積樓地板面積並依現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相關
  規定檢討。
  第五條依第二條或第三條規定申請繳納代金之計算公式如下:
  一、防空避難設備:代金總額=【法定工程造價(新臺幣元/平方公尺
      )+建築執照掛號日之建築基地當期公告現值(新臺幣元/平方公
      尺)×建築基地面積(平方公尺)÷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平方公
      尺)】×防空避難設備面積(平方公尺)。
  二、停車空間:代金總額=【法定工程造價(新臺幣元/平方公尺)+
      建築執照掛號日之建築基地當期公告現值(新臺幣元/平方公尺)
      ×建築基地面積(平方公尺)÷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平方公尺)
      】×二十五×車位數。
  三、防空避難設備兼停車空間:代金總額=防空避難設備代金總額+停
      車空間代金總額;防空避難設備及停車空間代金總額比照前二款規
      定核算。

  依第二條或第三條規定申請繳納代金之計算公式如下:
  一、防空避難設備:代金總額=【法定工程造價(新臺幣元/平方公尺
      )+建築執照掛號日之建築基地當期公告現值(新臺幣元/平方公
      尺)x建築基地面積(平方公尺)÷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平方公
      尺)】x防空避難設備面積(平方公尺)。
  二、停車空間:代金總額=【法定工程造價(新臺幣元/平方公尺)+
      建築執照掛號日之建築基地當期公告現值(新臺幣元/平方公尺)
      x建築基地面積(平方公尺)÷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平方公尺)
      】x二十五x車位數。
  三、防空避難設備兼停車空間:代金總額=防空避難設備代金總額+停
      車空間代金總額;防空避難設備及停車空間代金總額比照前二款規
      定核算。

  申請人繳交之代金,應納入本府停車場作業基金統籌應用於集中興建或
  購置防空避難設備或停車空間等相關用途。但基金未成立前暫納入本府
  公務預算,並專款專用。

  依前條興建完成或購置之停車空間,其所有權登記為宜蘭縣所有,並由
  本府核定管理機關負責或委託管理維護。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