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受理轄區漂流木打撈申請作業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3月26日

條文關聯

 申請人資格限制及應繳附證件如下:
 一、人民申請以設籍本縣年滿二十歲之公民為限;法人團體申請以在本
   縣登記有案者為限。
 二、申請時應檢具漂流木打撈申請書(附件一)、打撈區域位置圖(應
   含安全集中堆積地點位置圖及說明,限打撈範圍河床地內)及戶籍
   謄本影本各二份,逕送當地鄉(鎮、市)公所受理初審後核轉或逕
   送本府核辦。
 三、申請承撈漂流木每人以一區段為限,同區段同一戶籍二人以上提出
   申請時視為同一申請案,由本府擇一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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